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被保荐公司名称: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
保荐机构名称:甬兴证券有限公司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樊友彪联系方式:0574-87082011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江宁联系方式:0574-8708201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8号),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3582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9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00472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8259983.0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1744736.98元。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年2月2日出具的《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中联验字[2024]D-0003号),截至 2024年 2月 1日,募集资金已汇入长鸿高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鸿高科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号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序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号划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已与长鸿高科签署了保荐
2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协议,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义务
保荐机构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通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过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
4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保荐人应自
5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无重大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监
6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相关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法律法规情况,不存在违背承诺的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情况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7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建立健全并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员的行为规范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公司已建立健全的内控制度,内控
8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效执行
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9公司已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并按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公司
10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重大事项涉及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序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号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对信息披露文件没有进行事前审阅
11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的,保荐机构在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义务后5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件的审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
12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或相关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方不存在该等情况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控股股
13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的情况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14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况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15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方
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不存在该等情况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保荐机构制定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计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求,以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专项
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现场检查的情形序工作内容督导情况号
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
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
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
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
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募集资金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储,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求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长鸿高科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鸿高科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长鸿高科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照《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此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樊友彪赵江宁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