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08证券简称:长鸿高科公告编号:2026-007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是否在前期预计本次担保是否有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担保余额(不含本额度内反担保次担保金额)浙江长鸿生物材料
7000.00万元12.14亿元是否
有限公司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不适用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19.27
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亿元)对外担保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96.69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近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
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生物”)自2025年12月25日起至2028年12月24日期间办理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7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5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3.57亿元的担保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全资子公司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滕明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MA2JQLT1X1成立时间 2020 年 10 月 29 日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618号注册资本117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经营范围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炼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5年9月30日
2024年12月31日项目/2025年1-9月(未/2024年度(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301618.97284313.77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62133.93185883.61
资产净额139485.0498430.16
营业收入173842.49221667.09
净利润-1144.2110834.32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
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州市支行
(四)担保金额:7000万元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六)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偿付的借款本
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有关规定确定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保全保
险费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七)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
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最后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商业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
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
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9.27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6.69%,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2.14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13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