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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008证券简称:长鸿高科公告编号:2025-034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提供银行授信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广西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长鸿”或“孙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本次为广西长鸿担保金额为人民

币49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54亿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近日,公司与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签署了《保证担保合同》。

公司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债务人广西长鸿提供人民币4900万元的保证担保,债务期间自2025年05月23日起至2028年05月23日。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2025年4月9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总额预计不超过人民币33.57亿元的担保额度(含已生效未到期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2025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预计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5)、《2024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本次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广西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企业类别: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MAA7WG6H7D

成立时间:2023年01月11日

法定代表人:李军

注册资本:42000万元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望高镇腾龙大道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

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专用化

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材

料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建筑工程用机械制造;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

机械设备租赁;建筑用石加工;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塑料制品制造;非金属矿物

制品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塑料制品销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广西长鸿系公司之全资孙公司,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5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137894.78168692.97

负债总额92158.68122414.81

净资产45736.1046278.16

项目2024年1-12月2025年1-3月营业收入2422.012070.38

净利润-4082.79374.73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主要内

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广西长鸿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复利、罚

息、违约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金、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等费用。

(六)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三年,自2025年05月23日起至2028年05月23日止。如本条约定与主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七)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按以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约定债务人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3年;2.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还款的保证期间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3年;

3.债务人与债权人变更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保证人同意该变更的,保证

期间为变更后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

4.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主合同

项下贷款立即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宣布的到期之日起3年。

四、对外担保累积金额及逾期担保的累积金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3.5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8.19%,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0.05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3.54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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