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6年1月制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业务仅限于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期货业务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业务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公司根据经营实际情况,为锁定原材料采
购成本和产品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管理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的相对稳定运营。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孙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及其管理。
第五条公司进行套保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1.套保业务交易品种仅限于公司及各子公司、孙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内的
商品及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大宗原材料品种。未经批准,严禁超范围开展其他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操作;
2.公司套保业务应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公司
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3.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或销售的数量,期货及衍生品
1持仓量不得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期货及衍生品持仓时间应与所需保值的原材料、产成品的计价期相匹配;
4.公司应当具有与套保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保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保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条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业务交易专用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二章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套保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其中董事
会主要职责为:
1.组建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2.审议批准公司套保业务管理制度;
3.在不超过股东会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公司套保业务年度计划;
4.在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其他与期货业务相关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组织建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行使套保业务管理职责。
第九条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包括:
1.拟定公司套保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2.拟定年度套保业务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3.在年度套保业务计划授权范围内,审批套保业务具体执行方案;
4.审批子公司套保业务的各项实施细则;
5.对子公司套保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6.对子公司套保业务重大突发风险的应急处理;
7.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业务流程
第十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的套保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套保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保业务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上述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开展套保业务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第十三条公司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十四条各子公司开展套保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期货领导小组批准的套
保业务执行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套期保值交易和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应慎重选择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
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3第十七条开展套保业务的子公司需充分关注期货经纪公司选择、资金风
险、市场风险等关键环节,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使风险管理覆盖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处理的各个环节,建立起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和合规风险控制体系。
第十八条套保业务操作出现以下重大异动风险须及时上报期货领导小组,并报告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
1.期货市场价格出现与建仓方向相反的连续大幅波动;
2.期货账户存在被强制平仓的可能,且需要超计划补交保证金;
3.期货头寸对应的现货订单发生重大履约变化产生期货损失;
4.期货经纪商存在违约风险;
5.其他可能导致保证金出现损失或法律纠纷的情况。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涉及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内部报告及审批文件等业务档案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归档,档案保存至少15年。
第六章保密制度
第二十条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
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套保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期货交易有关
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任何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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