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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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6年5月20日14:00,本次股东会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高新区新晖路102 号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陶春风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0日
9:15-9:25,9:30-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5月 20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出席对象为:
1.于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星期三)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共67人,代表股份合计534,280,3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246%。具体情况如下:
1.现场出席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情况共3人,分别为: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股份425,490,094股;陶春风,代表股份17,582,000股;肖伟强,代表股份100股。总计代表股份443,072,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34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宁波定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陶春风、肖伟强为登记在册的股东。
2.网络出席情况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人,代表股份共计股91,208,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0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65人,代表股份共计91,208.2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903%。其中现场出席1人,代表股份100股;通过网络投票64人,代表股份91,208,161股。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审议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七项,即:
1、《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4、《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5、《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6、《关于公司董事 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7、《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以上第3项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
东会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对上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七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038,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反对2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4,038,0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46%;反对2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弃权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关于202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3,807,2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4%;反对455,7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2%;弃权1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3,979,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6%;反对29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3%;弃权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965,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43%;反对 2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2%;弃权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0,907,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1%;反对28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07%;弃权17,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关于制定、修订部分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3,865,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3%;反对40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56%;弃权10,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表决事项与《股东会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师:徐文涵
2026年5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