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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008证券简称:长鸿高科公告编号:2026-030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实际为其提供的是否在前期预计本次担保是否有被担保人名称本次担保金额担保余额(不含本额度内反担保次担保金额)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10000.00万元120606.81万元是否称“长鸿生物”)

*累计担保情况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万元)不适用截至本公告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

19.19

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亿元)对外担保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96.92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担保金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

□对外担保总额(含本次)超过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

特别风险提示(如有请勾选)

□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总额(含本次)达

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本次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单位提供担保

其他风险提示(如有)不适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近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鸿高科”)

全资子公司长鸿生物与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租赁”)签

订《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为浙商租【2026】租字第(A-0091)号),长鸿生物以自有固定资产售后回租方式向浙商租赁申请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36个月,租赁本金10000万元。同时,公司与浙商租赁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6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及孙公司新增提供担保额度

11亿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2026年5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202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14)、《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本次

担保事项在上述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被担保人类型法人被担保人名称浙江长鸿生物材料有限公司被担保人类型及上市公全资子公司司持股情况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法定代表人滕明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83MA2JQLT1X1成立时间2020年10月29日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剡湖街道明心岭路618号注册资本117000万元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一般项目:生物基材料制造;生物基材料销售;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生物基材料聚合技术研发;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合成材料销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经营范围类化工产品);热力生产和供应;炼焦(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2026年3月31日

2025年12月31日项目/2026年1-3月(未/2025年度(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309816.05304448.46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负债总额173534.22166976.58

资产净额136281.83137471.88

营业收入51229.45242692.17

净利润-1245.101003.45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被担保人(承租人):长鸿生物

(二)保证人:长鸿高科

(三)债权人(出租人):浙江浙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五)保证范围:1.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主合同项下债权

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按照主合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名义价款、违约金、赔偿金、提

前终止损失金、提前终止补偿金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以及(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履行;以及(3)债权人为维护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保全费、保险费、

担保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

输、拍卖、评估等费用)。2.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保证人须对认定后所确认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的给付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承租人的

全部债务)依然向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果主合同被认定为实质系其它合同法律关系(如由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转化为借款法律关系),保证人的责任不因此免除,并须对转化后的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向债权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保证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

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时止。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如有变更,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变更后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时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的债务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因生产经营活动存在融资需求,故开展本次担保。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9.19亿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96.92%,其中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12.06亿元公司对全资孙公司的担保余额为7.13亿元。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外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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