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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30 00:00 查看全文

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甬兴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持

续督导保荐机构,对长鸿高科2025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检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2025年12月15-16日、2026年3月24-25日,4月20日-23日保荐机构对

长鸿高科进行了现场检查,参加人员为樊友彪、李质琦、刘潇。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三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信息披露文件、与募集资金使

用相关凭证、财务报告等资料,并通过访谈、实地调研等核查手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

1、2025年5月,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被宁波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2025年5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白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

2024年4月至2024年12月,公司向本期新增关联方浙江省宁波市华伟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商品,累计实现收入19552.55万元,较预计金额超出

10552.55万元,占公司2023年经审计净资产的5.13%。公司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白骅作为长鸿高科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长鸿高科上述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长鸿高科及白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已于2025年5月1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充确认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2025年6月3日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甬兴证券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6年1月,公司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时任财务负责人被宁波证监

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2026年1月9日,中国证监会宁波监管局出具《关于对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以及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其主要内容为:

经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销售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部分销售发货日期早于销售合同签订日期,重大工程合同审批未按内部制度履行审议程序,未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

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公司存在部分收入确认单据不规范的情况,未谨慎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2024年半年度提前确认部分营业收入,导致公司

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陶春风作为董事长、白骅作为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长鸿高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相关改正措施。针对2024年半年度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问题,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24次会议,对2024年半年度报告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并重新披露;针对内部控制不完善问题,公司明确了“先合同后发货”的标准顺序、重新修改了《在建工程管理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将予以规范执行。

(二)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长鸿高科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

相关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核对了公司相关会议的公告;核查了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监事会(2025年12月取消)、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

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文件。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就本报告“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之“(一)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的相关情况,如上文相关说明,公司已经进行了改正,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公司根据《公司法》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2025年12月取消)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2025年12月取消)、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监事(2025年12月取消)及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

务规则要求履行职责,制衡机制有效运作,三会会议召开、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会议文件完备,会议记录真实完整,内部监督及反馈系统健全。长鸿高科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制度得到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有效。

(三)信息披露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2025年1月1日以来公告的所有信息披露文件,并与公司三会文件及信息披露相关的支持性文件等信息进行对比和分析,对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进行核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本报告“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之“(一)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中的事项外,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报告“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之“(一)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中的事项,如上文所述,公司已进行了整改。

(四)公司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保荐机构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资料、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分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资产、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未发生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月度银行对账单以及与募集资金的使用存放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募集资金有关资料和相关公告。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报告“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之“(一)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中提到的未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问题,公司进行了整改并重新修订了《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六)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关联方清单、关联交易相关协议、对关联交易进行抽

凭及比价、查阅公司公告、相关投资协议等方式,了解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以及对外投资情况,并对照《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规定、三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公司在决策和执行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除本报告“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之“(一)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提到的对超出预计金额的日常关联交

易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公司已经针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况。针对本报告“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之“(一)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中的事项,公司已进行了整改。

(七)经营状况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经营合同资料,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

(八)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已提请公司继续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关注监管机构最新的制度规定,及时履行修订完善程序等。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在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长鸿高科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本次现场检查提供了必要的支持。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经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就本报告“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之“(一)公司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中提到的事项,如上文相关说明,公司已经进行了改正,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在2025年度持续督导期间,长鸿高科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三会运作等方面已建立了合法合规的相关制度

并有效执行;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在资产、

业务、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都保持了独立性,未发生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的情形;不存在违规存放或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现象;公司经营模式、业务结构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营状况正常。(本页无正文,为《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樊友彪赵江宁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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