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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经济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本制度下文所称的“公司”包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

1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

控制地位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事项的规范

第六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以发生的真实和公允的交易为基础。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根据信息披露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公司在与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关联方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公司及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

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九条公司应严防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建立防范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条因关联交易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时,公司应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需要进行支付时,公司相关部门除须将有关协议、合同等文

2件作为支付依据外,还应当审查构成支付依据的事项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及其

它内控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并将有关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相关决策文件备案,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部门在支付之前,应当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提交支付依据,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司财务部门才能办理具体支付事宜。

第十二条公司财务部门在办理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

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三条公司发生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备,必要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公司董事会履行上述职责,当董事会不履行时,审计委员会可代为履行。

第十四条公司应严格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数额应限定在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的范围内。

第四章审计和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查、核算、统计并检查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不断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资金往来的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对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开展定期内审工作,对

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就每次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做出书面汇报。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时,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核算、统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事项,并建立专门的财务档案。

3第五章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处理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事项时,违反本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及时发出催还通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及时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亦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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