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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008证券简称:长鸿高科公告编号:2026-001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

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陶春风、白骅、胡龙双:

经查,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鸿高科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销售管理、在建工程管理执行不到位、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不健全,存在部分销售发货日期早于销售合同签订日期,重大工程合同审批未按内部制度履行审议程序,未明确募集资金使用分级审批权限等问题,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六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

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是收入确认时点不恰当。公司存在部分收入确认单据不规范的情况,未谨慎判断商品控制权转移时点,2024年半年度提前确认部分营业收入,导致公司

2024年半年报信息披露不准确,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陶春风作为董事长、白骅作为董事会秘书、胡龙双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

1定,对公司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

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长鸿高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陶春风、白骅、胡龙双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并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十一条的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有关人员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所反映的问题,将以此为戒、吸取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高合规意识,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推动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7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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