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独立董事认为: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3万股,公司可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62名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解除限售期限为2023年11月22日至2024年11月
21日。本次解除限售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季诚昌、叶雪芳、张杰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