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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悦护理: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

(2025年10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杭州豪悦护理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

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1(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

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

“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七条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

立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

的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投票。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负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应按

2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切实履行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应协助总经

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检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防范并及时整改资金占用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

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董事会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并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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