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下属单位”)的债务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合理控制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融资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公司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等直接融资;
(二)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等银行间接融资;
(三)资产证券化(ABS)、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CMBS)等结构化融资;
(四)融资租赁、信托贷款等非银融资。
公司的融资事项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执行,严格履行审批和披露程序。
第四条融资管理坚持四个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融资活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
资监管要求,助力公司战略规划落地;
(二)统筹管理与授权相结合原则:公司结合实际情况,
1/9按照“统筹平衡、资源共享、分类授权、逐级实施”的原则进
行融资管理;
(三)效益性原则:融资过程应进行市场调研、多渠道
比选和充分评估,严控融资成本,提升资金效益;
(四)风险可控原则:从整体经济效益出发,合理控制
融资规模,融资规模必须与企业资产规模、经营活动实际需求、资产负债水平、偿债能力等相适应。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债务融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将年度融资计划纳入预算管理;
(二)负责公司年度融资计划的审批与管理;
(三)负责公司统一授信的统筹与协调;
(四)负责编制公司对外融资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对各下属单位融资行为的协同、配合或支持以及业务监管;
(六)负责监测公司和各下属单位融资资金的使用及偿债风险等。
第六条各下属单位是本企业融资行为的责任主体,应
严格执行债务融资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加强融资、资金使用及风险管控,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根据年度预算和资金平衡情况,提报和统筹年度融资计划;
2/9(二)负责本公司融资方案制订和批准后的实施,落实
风险防控措施;
(三)按融资方案落实资金专款专用、按需使用;
(四)配合公司落实中短期融资规划和计划。
第三章授信管理
第七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协调
金融机构给予授信额度,争取优惠的授信条件,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董事会审议或股东会通过的额度范围内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集团范围内进行调剂。
第八条公司对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采用年度统
筹、按需实施的方式进行管理。财务管理部根据公司整体预算安排,编制公司年度合并授信计划,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授信的实施在审议通过后的授信额度范围内开展。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开展计划外授信,按计划外授信情况,另行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九条各下属单位的年度授信计划,须报其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后,报公司财务管理部备案,各下属单位在年度审批通过后的额度范围内开展授信工作。
第四章融资管理
第十条公司融资管理采用年度统筹、按月度细化实施,公司及各下属单位,须在年度融资额度内,细化每月融资安
3/9排,制定月度融资计划。
第十一条年度融资计划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应根据其资产负债率、投资计划、预
算安排及风控负面清单等基本要素,编制年度融资计划。每年10月底前将次年融资计划报送至公司财务管理部,公司财务管理部综合平衡并提出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提交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将融资计划纳入全面预算管理。
各下属单位的年度融资计划,需经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在批准的额度内开展具体融资业务。
第十二条融资计划应明确渠道、方式、币种、额度、期限、利率上限、融资用途等。
(一)融资渠道包括:内部单位借款、外部单位借款、债券融资、银行贷款等;
(二)融资方式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票据、信
用证、发行债券、项目贷款等。
第十三条年度融资计划调整
年度融资计划审定后,结合预算使用、投资变动、资金冗余等情况,需要对融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在每年7月底前调整完毕。
公司和各下属单位在年度融资计划执行过程中,如年度融资需求预计超过已审议的年度融资计划额度,须将具体融资实施方案、调整后年度融资计划等相关材料经内部决策后
报送公司财务管理部,并经公司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可
4/9按调整后计划实施。
资产负债率等风险指标超警戒线的单位,公司财务管理部可要求该单位对原融资计划适度调整。
第十四条月度计划
公司和各下属单位按月编制资金预算,结合资金收支计划提出月度融资需求,由财务管理部统筹编制月度融资计划。公司和各下属单位月度融资在计划范围内实施。
第五章审核管理
第十五条融资行为实行事先申报、逐级审核或备案机制。公司和各下属单位在融资计划批准后、融资实施前,应制定专项融资计划并进行内部审核。
(一)发行债券融资审核
1.债券注册的审批程序
(1)公司债券年度注册计划应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公
司内部决策,由财务管理部发起议题,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完成国资相关审批、报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2)向债券监管部门提交债券注册申请。
2.债券发行的审核程序
每次债券发行前,应编制专项方案,经内部职能部门专题审核后,由财务管理部发起议题,经党委会前置研究后,完成国资相关审批、报备,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二)金融机构融资审核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金融机构融资须在计划内实施,开
5/9展具体融资事项时,需拟定融资方案,明确融资品种、规模、利率、期限、抵押担保等,经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1.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拟定年度融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经审议批准后,日常融资额度须控制在年度融资额度内。
2.制定月度融资计划:公司及各下属单位每月初制定当
月融资计划,在计划范围内开展融资事项。
3.审批程序:每月3日前,各单位将月度融资计划上报
公司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编制公司合并月度融资计划,经公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后,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月度计划范围内开展融资。
每笔融资实施时,经遴选或询价后确定融资类型、金融机构、期限、利率。公司办理具体融资事项时,财务管理部提出融资申请,经公司财务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执行,各下属单位办理具体融资事项时,按照公司章程和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上述流程审批后办理。
4.超出月度计划的融资或单项融资金额超过1亿元的融资,应单独履行相关程序后开展。
(三)公司年度融资计划外金融机构融资事项,由公司
财务部门提出融资申请,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制度等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各下属单位年度融资计划外的融资事项需另行上报审批。
(四)非金融机构借款审核6/9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公司《资金出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非金融机构借款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融资合同审核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完成融资审核后,按合同管理相关办法发起融资合同审批流程。
(一)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取得金融机构融资批复及合同后,应审核批复的条件及交易要素。
(二)融资合同应经法律顾问、法务合规部门审核,符合本企业合同授权体系并由授权人书面签署。如有涉及抵押、担保等增信措施的相关合同、文件等,需同步审核。
第十七条融资变更审核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如发生融资业务变动(如利率、期限等),应经内部决策审批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第六章融资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重点风险指标监控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应控制好债务融资规模,动态监测企业偿债能力,通过开展融资预算、风险评估、强化内控等措施优化债务结构,重点关注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及现金短债比等财务指标,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资金效益,并防范财务和廉政风险。
第十九条重点监控企业管理资产负债率超过年度警戒线的企业将被列为红色预警企业,连续3个月超警戒线的企业,其融资事项按照国资要
7/9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融资行为实行负面清单禁令管理。
1.禁止项目贷等专项资金挪作他用;
2.禁止新增非标债务(非银金融机构的产品)规模;
3.禁止新增高息负债;
(1)综合成本率高于6%的债券;
(2)综合成本率高于7.5%的银行贷款;
(3)综合成本率高于8%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
4.禁止开展包括但不限于委托贷款、信托产品、私募及
资产管理计划等在内的各类金融通道业务。
第七章融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提款管理
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应结合业务实际资金需求,合理预估提款时间,避免融资资金长期滞留账户,增加资金成本。
第二十二条资金存放管理
专项贷款资金应实行“专户管理”,严禁多户混用。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管理
专项贷款资金应实行“专项使用”,不得短贷长用,不得挪用、套取资金等,严禁违规使用融资资金。
第二十四条还款管理
(一)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应加强还本付息的管理,在还
本付息日前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转入还款账户,并持续关注余额情况直至扣款成功。
8/9(二)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融资业务如有关联抵押或担保,应在融资业务结清后30日内完成相关抵押或担保的解除手续。
第八章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应严格遵循本办法开展
融资业务,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融资、虚报材料、挪用资金等行为。因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以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