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电话: 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上刊登了《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
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5日14点在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滨江区月明路199号趣链产业园1号楼1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8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20,807,9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181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名,均为截至2026年5月1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20,133,3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0133%。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1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4,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68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
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77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7%;反对19,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1%;弃权1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77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3%;反对1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弃权1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0,74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4%;反对 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5%;弃权35,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1%。本议案获得通过。
4、《关于公司202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74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 50,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1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1%。本议案获得通过。
5、《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65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4%;反对138,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0%;弃权17,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本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69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38%;反对7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0%;弃权4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本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684,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6%;反对 81,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3%;弃权4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本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2026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69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53%;反对6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5%;弃权4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本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20,75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反对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2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7%。本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中,议案:3、6、7、8、9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孙雨顺
沈国权
刘入江
226年5月/5日
地 0: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邮编:200120
话: (86)21-20511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bright1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