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机构代码:605018
保荐代表人:章龙平、柳以文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101号文核准,长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集团”、“上市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 股)4168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40512.95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588.05万元。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
报字[2020]第 ZF10858 号《验资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31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20年9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021年5月31日,长华集团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签署了《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协议》,长华集团聘请东吴证券担任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公司已终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协议。自公司与东吴证券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东吴证券将承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6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1806353 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4.6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9999198.51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026232.4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52972966.1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3月9日存入募集资金专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80 号《验资报告》。
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査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
1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
工作计划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东吴证券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2持续督导期间,协议相关方对协议内容做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出修改的,应于修改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上利义务。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终止协议的,协议相关方应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说明原因。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发生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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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审核后在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
4人未出现需报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等事项。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保荐机构与上市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5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
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进行了尽职调查。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及其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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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出的各项承诺;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核查了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建立与执行情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况,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三会议事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
7规则等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本持续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
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行了相关治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理制度。
核查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建立与执行情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况,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求,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有效执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
8行了相关内控制度,在募集资金使用、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风险投资等各个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重大方面不存在违反决策程序和相关规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范性文件要求的情形。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保荐机构督促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9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0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的审阅情况”。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11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的审阅情况”。
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12理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被上海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
13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
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保荐人况。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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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事项。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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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未出现该等事项。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要求制定了对上市公
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16质量。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定期现场检查
检查工作要求,根据工作计划,对公司每年不应少于一次,负责该项目的两名保进行了年度现场检查。
荐代表人至少应有一人参加现场检查。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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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事项。
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
施等承诺事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
18储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东吴证券持续督导人员对上市公司本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
事先或事后审阅,包括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相关报告和其他临时公告等文件,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上市公司严格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上市公司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