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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股份: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020证券简称:永和股份公告编号:2025-050

债券代码:111007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2.60元/股调整为22.35元/股。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议程序1、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1年10月13日至2021年10月22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

单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共计10天。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监

1/5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同时,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核查情况,披露了《关于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1月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和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均发表了表示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57、2022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8、2023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期权数量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9、2023年8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0、2023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3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及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2、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到期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出具了《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之法律意见书》。

13、2024年7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

3/5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14、2025年6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二、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说明

(一)调整事由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6月12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6月13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

2025-047)。

(二)调整结果根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

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正数。

由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862280股股份不参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每股的派息额需根据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摊薄计算,即每股的派息额=(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69627588股×0.25元/股)÷470489868股≈0.25元/股。

4/5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次调整后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P=

P0-V=22.60-0.25=22.35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的调整,是基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的合理调整,其调整事由真实、调整程序合法、调整结果准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次将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22.60元/股调整为

22.35元/股。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环球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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