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20证券简称:永和股份公告编号:2025-059
债券代码:111007债券简称:永和转债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补充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工商变更的相关要求,现就此次减少注册资本补充说明如下:
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总股本减少2157股注册资本相应减少2157元。2025年4月
18日,公司完成对前述2157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
于2024年12月26日、2025年4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8)《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5-027)。
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5年4月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可转债转股、股票期权自主行权及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引致的股本变动,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总股本由377914794股增加至470492025股,注册资本由
377914794元增加至470492025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2)。
1/3公司于2025年7月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回购注销
2157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宜,对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
进行变更,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公司总股本由470492025股减少至
470489868股,注册资本由470492025元减少至470489868元。
基于以上原因,公司对2024年12月26日披露的《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8)关于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份总数的变动内容补充披露如下: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2157股,公司股份总数将由
470492025股变更为470489868股;注册资本将减少2157元,公司注册资本由
470492025元变更为470489868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于2024年12月26日披露了《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18)。自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未有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因办理工商变更事项,需对《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进行补充,并再次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补充公告披露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
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3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衢州市世纪大道893号公司证券法务部
2.申报时间:2025年7月5日起45天内(工作日09:00—17:00)
3.邮政编码:324000
4.联系人:王琳
5.联系电话:0570-3832502
6.邮箱:yhzqsw@qhyh.com
7.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或快递公司发出日为准;以电子
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邮件日为准,请在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永和制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