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决策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3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
组组长另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决策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战略决策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决策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战略决策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九条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