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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茂能源: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9 00:00 查看全文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登记备案和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同意,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部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价格。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的规定,涉及上市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1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2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3(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要求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职能部门、子公司、办事处的负责人

应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5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

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五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披露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要求公司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

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6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进行核实并根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程序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告知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未能及时填报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报不全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董事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者补充其它有关信息。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一般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子公司、办事处的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三)内幕信息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职能部门、子公司、办事处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再报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流转;

(四)幕信息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

节的人员名单告知董事会秘书,同时应告知该内幕信息下一环节的知情人到董

7事会秘书处进行登记。

第五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内幕信息披露前的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证券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载有内幕信息的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软(光)盘、录音(像)、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保管。含有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人员应确保内容不外泄。

第二十八条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

8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幕信

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防止内幕信息提早通过媒体泄露。

第二十九条非内幕知情人员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知情

人员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知情人员,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等处分,以上处分可单处或并处,公司保留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的权利。就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要求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赔偿。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节严重,可以解除终止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涉嫌犯罪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

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9《公司章程》的规定矛盾的,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世茂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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