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738号)核准,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邦股份”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380万股。本次发行股票于2021年9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者“保荐人”)作为美邦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美邦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1年9月16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就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进行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保荐人在2023年度完成如下持续督导事项:序号督导事项督导情况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了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经制定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了持续督导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保荐人已与美邦股份签订保荐
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
2协议,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备案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
通过日常沟通、现场办公和检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美邦股份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公司
2023年营业收入为69902.69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3元,较上年同期下降22.85%;归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5755.70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
60.33%,保荐人积极与公司进行
沟通了解情况,督促其加强防范相关经营风险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4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份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法违规的事项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岀现违法违规、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份及相关当事人未发生须向上
5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法违规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岀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或者违背承诺的事项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
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6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员无违法违规情况;相关当事人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岀的各项承诺无违背承诺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7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行各项公司治理制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8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已督促美邦股份严格执行信息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9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对上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保荐人对美邦股份的信息披露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交易所报告
10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详见“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审阅的情况”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份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
11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岀具监管关注函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纠正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岀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12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存在未履行承诺情况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份未发生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
13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
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的情况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岀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岀具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14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
岀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保荐人已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5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工作要求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
16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份未发生该等情况
(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
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
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美邦股份募集资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
17金存储及使用符合规定,未发生
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情形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美邦股份
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人认为,美邦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保荐人核查,美邦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