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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邦股份: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决策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

投资活动的管理,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了获取更大的收益,对外进行投资

兴办经济实体、收购兼并、增资扩股、股权转让、委托贷款、委托理财、购买股票或债券等投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公司应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应在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记录与保管、处置的审批与执行等岗位相互分离,不得一人兼任两个岗位。

第四条股东会、董事会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三章披露及审批

第五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1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六条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

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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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六条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依据其章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应当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发生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的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

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第八条的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第五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已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第八条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达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

公司已按照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对应的累计计算

3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相应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

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

第四章决策控制

第十三条在进行对外投资项目决策之前,应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投资回报率、内部收益率、投资回收期、投资风险及其他有助于作出投资决策的各种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供给有权批准投资的机构或人员,作为进行对外投资决策的参考。对于需报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有条件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实施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获得相关的授权批准文件,并附有经审批的对外投资预算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的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投资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

实际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方案必须经有权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有权机构授权的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且必须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公司应授权具体部门和人员,按投资合同(包括投资处理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和管理部门同意。以实物作价投资时,实物作价低于其评估价值的应由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对外投资额大于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中所享有份额的,或者对被投资单位溢价投入资本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专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投资。

第五章执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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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公司在购入投资资产后应尽快将其登记于本公司名下,不得登记

于经办人员的名下,以防止发生舞弊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情况,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应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财务

或其他管理人员,并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

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并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投资资产(指股票、基金和债券资产,下同)可委托银行、证

券公司、信托公司等独立的专门机构保管,也可由公司自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投资资产如由公司自行保管,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控制,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都要将投资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及存取的日期等详细记录于登记簿内,并由所有在场人员签名。

第六章处置控制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在处置对外投资之前,必须对拟处置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充分说明处置的理由和直接、间接的经济及其他后果,然后提交有权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机构进行审批,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符

5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审计评估。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

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公司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在跟踪了解对外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过程中,如发现

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投资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陕西美邦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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