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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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
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23年5月30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18弄永景国际大厦1号楼14楼会
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罗端律师、黄雨桑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福然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
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法律意见书
1、公司召开本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网站发布公告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会议的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部门。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网络投票时间为
自2023年5月30日至2023年5月30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30日14时00分在上海市宝山区友
谊路1518弄永景国际大厦1号楼1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公司股份3598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0070%。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法律意见书
2、网络投票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8人,代表股份17499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08%。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身份验证系统验证其股东资格。
3、出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外,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部分董事通过网络视频接入会议。
4、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主持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主持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事日程的议案逐项进行了表决,并在监票人和计票人监票、验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统计并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72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72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
表决情况:同意3772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72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五)《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378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1%;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因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故关联股东崔建华、崔建兵、上海人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3772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七)《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72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八)《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72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九)《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72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十)《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72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法律意见书
(十一)《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77297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
反对1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十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选举崔建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374617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92%。
12.02选举崔建兵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371399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62%。
12.03选举陈华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371399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62%。
12.04选举张海兵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3713994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362%。
(十三)《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3.01选举侯文彪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3722040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4%。
13.02选举徐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3722040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见证法律意见书
98.6494%。
13.03选举李晓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3722040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4%
(十四)《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14.01选举崔怀祥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37220401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4%。
14.02选举付京洋先生为第三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得票数3722040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49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召集人和主持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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