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谭国春)
本人作为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独立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履行独立董事勤勉尽责的义务,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按时参加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召开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审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5年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谭国春先生,1963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专职律师。1981年9月至1995年3月在绍兴市丝绸印花厂工作,1995年4月至2011年3月在浙江四野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现任浙江近山律师事务所任专职律师、
浙江西大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经自查,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7次,本人应出席会议7次,均按时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出席率100%;公司共召开股东会3次,本人亲自出席3次。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细致地审阅了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独立、客观、谨慎地行使表决权。
2025年度本人对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没有出现反对票和弃权票。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专门委员会本年应参亲自出席委托出席缺席
姓名类别加次数(次)(次)(次)审计委员会6600薪酬与考核
1100
谭国春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2500
门会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对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2025年,本人未行使提议召开董事会或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
立聘请中介机构或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定期报告及财务问题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本人积极关注上证e互动等平台上公司股东的提问,并通过参加股
东大会、业绩说明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了沟通交流,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六)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利用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等会议的机会,并结合会议期间及日常的其他工作时间,多次前往公司开展现场办公与实地考察。通过认真听取相关负责人关于生产经营、财务运行及重大事项执行情况的汇报,并系统查阅公司提供的会议记录、决议文件、经营报表及监管函件等资料,本人深入了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状况、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执行进展,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运行效果。针对公司治理、重大投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重点事项,本人主动向管理层及相关人员问询核实,及时提出关切问题,并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客观、独立的参考意见。通过上述工作,本人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指导和监督职责,有效促进了公司规范运作与决策质量的提升。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定期汇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公司精心组织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准确传递,为本人履职提供了便利条件,积极有效地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
(八)培训学习情况
本人持续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了对独立董事履职要求的相关规则,不断提高自身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5年,本人重点关注了以下事项的决策、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并对相关事
项的合法合规性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具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核了《关于202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和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此类关联交易系公司在日常经营业务中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为正常的商业安排;交易价格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化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类交易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公司在报告期内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对纳入
评价范围的业务与事项均建立了内部控制,并得以有效执行,公司在经营成果真实性、经营业务合规性、内部控制有效性方面达到了内部控制目标,保障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审查了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资质。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原会计师事务所天健聘期已满,为更好地保证审计工作的审慎性、独立性与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对审计服务的需求,公司拟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人认为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姚勇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人认为姚勇先生符合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要求,能够胜任岗位职责。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的程序合法规范,提名的董事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所提名的董事均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本人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审核,认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了审核。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报酬金额与实际发放情况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重点关注事项
报告期内,不涉及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不涉及公司被收购的情形;不涉及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不涉及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与建议
作为独立董事,2025年本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着公正、独立、审慎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及公司的整体利益。2026年,本人将继续恪尽职守,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利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独立董事:谭国春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