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杨志清先生、陈华妹女士、谭国春先生、王璐女士对自身的
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独立性要求,与公司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杨志清先生、陈华妹女士、谭国春先生、王璐女士及其近亲属2025年度均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杨志清先生、陈华妹女士、谭国春先生、王璐女士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不存在影响其自身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