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056证券简称:咸亨国际公告编号:2025-037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皆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拟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5000股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年9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年9月29日至2022年10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 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三)2022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次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2年10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五)2023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六)2023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2024年9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八)2024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九)2025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公司裁员等原因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之规定,由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均因个人原因已离职,因此公司将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价格及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5年5月13日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含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5年6月4日实施完毕。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需对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2、回购价格的调整 (1)调整方法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调整后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6.52-0.36=6.16元/股。 因此,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6.16元/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5236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数将由410367240股变更为 410282240股。 单位:股类别变动前数量变动数量变动后数量 有限售条件股份3694000-850003609000无限售条件股份4066732400406673240 总计410367240-85000410282240 注:实际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份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 购价格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中1名激励对象及预留授予部分中1名激励对 象皆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85000股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此外,由于公司已实施完毕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按照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出相应调整,由 6.52元/股调整为6.16元/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 整回购价格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咸亨国际本次回购注销及本次调整已 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咸亨国际因激励对象离职拟实施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数量及价格符 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咸亨国际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因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减资事宜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七、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咸亨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7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