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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弘电子: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倪志峰)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5 查看全文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情况报告

作为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2023年的工作中,本人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充分了解实际情况,依据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独立判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董事会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现将2023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倪志峰,男,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

1996年至2005年,于江苏金长安律师事务所任律师;2005年至2021年5月,

于江苏鑫法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律师;2021年7月至今,于江苏苏正律师事务所任副主任律师;2018年12月至今,于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

2022年2月至今,于常州华联医疗器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

性的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本年度亲委托其本年度本年度应自出席董他董事缺席出席股独立董事出席董事

事会(含出席次次数东大会会次数

通讯)数次数倪志峰88001

2023年度,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8次董事会,1次股东大会。作为公

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出席上述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各次董事会审议议案的相关资料和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查检,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均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2023年本人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本年度本人分别出席了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及5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未有无故缺席的情况发生,在所任职的各专门委员会上积极发表意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对公司的规范发展提供合理化建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定期报告、投资项目、发行可转债、薪酬审核等诸多事项,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暂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随着《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修订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制定,公司将在2024年开展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工作。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加强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需要提交

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还通过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并参加了公司举行的业绩说明会,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的工作情况2023年度,本人利用参加现场会议机会对公司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

司经营管理状况,并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运营动态,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公司管理层提出合理的参考性建议。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前,能及时传递相关会议材料,事先与本人进行必要沟通,并如实回复问询,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本年度,本人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关于独立董事的职权要求对公司以下事项予以重点审核,并发表相关的独立董事意见。

(一)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国会计准则的要求,不存在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二)续聘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年报进行审计。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的资质,具有多年上市公司审计服务经验,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期间,能够客观、独立地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分管的业务系统及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及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系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科学、合理,符合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2023年,公司依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应的决策程

序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管理情况。

(五)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制度的规定,本人对公司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的情况进行了调查,2023年1月至12月,公司未出现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本人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进行积极讨论,结合资本市场行情、政策变化情况、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发展规划及市场融资环境等

诸多因素,与公司管理层、各中介机构审慎分析、研究与沟通,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七)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对公司2023年1月至12月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持续关注与监督,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健全,且能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总体评价2023年,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秉承审慎、客观、独立的准则,勤勉尽责,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和运作情况,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建言献策,对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及讨论客观地做出专业判断审慎表决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的独立和公正,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本

人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加强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之间的沟通,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水平不断提高,积极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独立董事:倪志峰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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