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独立董事
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授予数量、授予日期、授予
条件、限售期、授予价格、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
平,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以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行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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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
2025年7月10日
30198
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联德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委员:
赵连阁吴洪宝王文明
时间:2年7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