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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正电气: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2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

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的

法律意见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00号华峰国际商务大厦10-11楼

电话:0571-86508080传真:0571-87357755邮编:310016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目录

释义....................................................2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4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7

三、结论意见................................................8

1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特殊说明,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中具有以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天正电气指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指

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票激励计划《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草案)》指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指股票激励计划》《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激励对象名单》指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限制性股票指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激励对象指(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公司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本次回购注销指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授予价格指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份的价格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指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指《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

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德恒【杭】书(2024)第04023号

致: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天正电气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律师作为天正电气本次股权激励的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就天正电气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就天正电气本次激励计划事项的批准和授权、授予日、授予条件及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

法律问题做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3.公司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

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公司向提供的文件

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

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4.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的依据。

5.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激励计划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随

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已履行的相关程序如下:

1.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了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0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激励对象名单有关的异议。2023年5月11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

4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认为前述激励对象名单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前述激励对象名单人员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李长宝先生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期限结束,不存在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4.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6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488.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6.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

予的2.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6人调整为115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600.00万股调整为597.50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488.30万股调整为485.80万股,预留部分111.70万股不作

5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调整。2023年6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485.80万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7.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1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9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4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授权和批准1.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本次股权激励相关事宜,并全权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事宜。

2.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将离职激励对象林新、赵朋朋、李万元、潘传佑、李传上、圣书生、谷晓凌、李珊珊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4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3.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事项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程序,相关会议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尚需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登记及公司减资程序。

6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鉴于8名激励对象已主动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404000股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和数量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授予价格是3.77元/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

根据公司议案内容,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注销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本次回购注销的安排天正电气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账户号码:B884375406),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对上述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04000股限制性

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4月24日完成注销,公

7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激励股份回购注销实施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尚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工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等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待需公司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六份,经本所盖章并经负责人及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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