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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正电气: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066证券简称:天正电气公告编号:2025-024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1867750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涉及39375股首次授予限制性

股票回购价格为2.466元/股;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涉及

1465875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66元/股加上中国人

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涉及

3625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26元/股加上中国人民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2、2023年4月1日至2023年4月10日,公司对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和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6日,公司独立董事李长宝先生作为征

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期限结束,不存在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4、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2023年5月19日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3年6月5日为首次授予日,向116名激励对象授予488.3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7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6、首次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拟授予

的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16人调整为

115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600.00万股调整为597.50万股。其中,首次授

予部分488.30万股调整为485.80万股,预留部分111.70万股不作调整。2023年6月26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485.80万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7、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

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1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向29名激励对象授予92.5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4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2024年

2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92.50万股预

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

8、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8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林新、赵朋朋、李万元、潘传佑、李传上、圣书生、谷晓凌、李珊珊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40.40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股票已于2024年4月24日完成注销手续。

9、2024年6月6日,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每股转增0.25股。权益分派实施后,107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445.40万股变更为

556.75万股;29名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所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92.50万股变更为

115.625万股。

10、2024年7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公司为符合条件的9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118.3125万股限制性股票解锁,该部分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7月15日。因部分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或被动离职、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未完全达标,公司回购注销前述8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64.025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股票已于

2024年8月29日完成注销手续。

11、2024年1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10名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杨明明、赵天威、胡思瓦、唐旭、徐小雅、吕欣、令狐绍江、杜蒙楠、李俊、吴小龙已离职,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71.5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该部分限制性股票已于2025年2月20日完成注销手续。

12、2025年6月1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同时3名离职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10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67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及回购资金来源

(一)回购注销原因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九章的相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均为:“公司需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1)以2022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2%;(2)以1.3亿元为基数,

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5%。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经审计,公司2024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未达成本激励计划设定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公司拟回购注销106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28375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为1465875股、预留授予部分为362500股。

同时,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3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动辞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3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9375股限制性股票。

鉴于106名激励对象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3名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1867750股由公司予以回购注销。

(二)回购注销数量和价格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五章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和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价格为3.77元/股、预留授予价格为

4.47元/股。授予日后,公司共实施了3次权益分配:*于2024年6月7日实施

了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每股转增0.25股;*于2024年9月14日实施了

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元(含税);*

于2025年5月15日实施了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0.25元(含税)。

鉴于公司2023年年度、2024年半年度、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的实施,本次需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1.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

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应回购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调整前为1172700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

目标应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前为29000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动离职应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前为31500股。根据上述公式,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Q=(1172700+290000+31500)×(1+0.25)=1867750 股。

本次回购注销股份数量合计1867750股,其中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涉及1465875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因公司业绩水

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涉及362500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涉及39375股。

2.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结果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公式,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3.77-0.25)

/(1+0.25)-0.1-0.25=2.466 元/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 P=

(4.47-0.25)/(1+0.25)-0.1-0.25=3.026元/股。

此外,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激励对象主动辞职涉及39375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2.466元/股;激励对象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涉及

1465875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2.466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涉及

362500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026元/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来源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前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1867750股,公司总股本将由

506617875股变更为504750125股,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数本次变动后

类别数量(股)比例量(股)数量(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41847500.83%-186775023170000.46%

无限售条件股份50243312599.17%050243312599.54%

股份总数506617875100.00%-1867750504750125100.00%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主动辞职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意见

鉴于公司2024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同时3名离职激励对象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10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8677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六、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公司2024年度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

主动辞职所涉及的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实施事宜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有

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回购的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该等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待需公司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的工商变更手续,并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天正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7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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