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2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和管理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等相关信息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通过
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独立董事:田景岩、张惠忠、费锦红
2022年08月12日1(本页无正文,为《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田景岩(签字)
张惠忠(签字)
费锦红(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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