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明新旭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加强投资活动内部控制,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升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将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以获得股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组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兼并重组、证券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或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性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以非房地产为主营业
务的公司从事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风险投资。
但以下情形不属于风险投资范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或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三)符合投资收益要求。
第四条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审批权限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实施。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之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股票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股票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股票交易额度。
第七条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投资额度。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八条公司只能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九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
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对外投资的职能机构
第十条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对外投资,根据需要对新的投资项目进
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针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应成立专门项目组来完成可行性调研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
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在充分考虑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投资管理部负责组
织实施具体的对外投资方案及后续管理工作,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
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第十五条公司法务部门或外聘法律顾问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对外投资的执行与控制
第十六条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所投资公司的章程的规定委派或推
荐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任人员应按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本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应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及时向本公司汇报投资单位的情况。
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在行使董事职权时,应充分考虑公司利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侵害。
第十七条投资管理部负责管理对外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材料,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八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就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完整的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详细记录有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九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投资回报状况进行分析,维护本公司权益,确保本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条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对发现可能存在
的重大风险或问题,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该投资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三)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对外投资的回收和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对外投资应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一)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对外投资的;
(二)因故意或严重过失,致使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对外投资损失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