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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康股份: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7 00:00 查看全文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152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股份”或“公司”、“上市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2914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1.6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0449.82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12972.6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7477.15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

52号)。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披露《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公司因申请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作为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剩余持续督导工作由东方投行承接。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739号)同意注册,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1303023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302.3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963.77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9338.5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755号)。

公司于2024年9月6日披露《关于持续督导保荐机构主体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保荐人”)获准吸收合并投行业务全资子公司东方投行,公司持续督导保

1荐机构由东方投行变更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要求,东方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及

2023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人,负责华康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至2025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相关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保荐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一)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三)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保荐机构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法定代表人周磊

保荐代表人宋亚峰、冯研

联系电话021-23153888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605077

注册资本30304.9751万元注册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

2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开化县华埠镇华工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德水

实际控制人陈德水、程新平、徐小荣、余建明董事会秘书吴志平

联系电话0570-6035901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21年2月9日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4年1月15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上市公司及各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相关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承担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情况,关注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并对有关事项出

具核查意见;

3、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4、督导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合规性,相关制度有效执行;

5、督导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发生资金占用等事项;

36、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7、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8、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9、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10、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11、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等。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规范公司内部治理;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履行了相关承诺。保荐机构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事项,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持续督导工作,督导工作合作情况良好。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出具

相关文件,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4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5(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及2023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宋亚峰冯研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周磊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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