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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自然:浙江自然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6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下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强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以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定义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12、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4、建立一个稳定和良好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获得长期的市

场基础;

5、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2、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2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管理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有:

1、信息沟通:按照有关要求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

事件的披露;收集、整理公司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建议、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2、定期报告:主持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以及报告文本的设

计、印刷、寄送(如有必要)等工作;

3、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会议,

准备会议材料;

4、投资者接待: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并与其保

3持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5、形象策划:制作公司的宣传画册、宣传短片等资料;

6、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的

良好关系;

7、媒介合作:维护与加强与财经媒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正确引导媒体的报道,

安排有关人员接受媒体的采访;

8、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专栏,在网上及时披露与更

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9、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变动、股票交

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10、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11、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

第十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4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

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四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五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事务由公司证券投资部具体负责。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

5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全体投资者承担诚信职责和义务,应当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的承诺,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证券投资部协助或者按照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的授权,履行的投

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

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

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

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

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

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系统的介绍或培训。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资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证券投资部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7(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组织相关人员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专业培训和定期

进行公司内部学习、培训,使其能够全面掌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全面掌握公司各种信息,掌握公司发展战略及发展前景。

第二十四条投资者接待具体操作规则:

1、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证券投资部应

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重大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非公开披露信息,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探询公司敏感信息的投资者,如果公司有统一答复的,应按照统一答复及时回答;如果公司没有统一答复的,应委婉谢绝并告之理由,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2、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

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

等→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3、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4、在接待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的或综合的

等同于提供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任何人均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发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也必须拒绝回答。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告或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的,应要求该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记者立即更正,并适当发布澄清公告。

85、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章新闻媒体

第二十五条公司欢迎各媒体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二十七条如有媒体对公司采访,必须经董事长同意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媒体公开宣传涉及公司有关披露信息的内容须预先经董事会秘书审阅,报董事长审批,并由证券投资部做好记录、存档等。

第二十八条代表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的人员,应积极配合媒体,并确保提供

的公司信息以法定信息披露内容为准则,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有效、公正。

第二十九条公司对媒体参加公司的活动或股东会,进行预约登记管理,报

道文章内容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进行审核,并不得先于法定信息披露刊登。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三十条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他新闻报

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九章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9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二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三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章接受调研

第三十五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10第三十六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三十八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11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十一条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本所可

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改正。

第四十二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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