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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和: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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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太和 --%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议事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不少于二人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提名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提名委员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1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提名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关于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侯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2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

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

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3第二十条提名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二条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会议出席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等均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

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依法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依法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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