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四届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对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经审查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文件,我们认为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专业团队配置完备,具备充分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聘请尤尼泰振青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5年1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