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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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26〕第175号
致: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龙岩高岭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浩、谢婷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上证发〔2026〕44号,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告、《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
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
2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等材料,其真实
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互联网投票平台)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
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仅对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7月31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8月1日分别在《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8月20日下午在龙岩市新罗区龙岩大道260号国资大厦10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袁俊先生主持。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
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
3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
80人,代表股份1313104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179200000股)的比例为
73.2759%。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130628300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2.8953%;(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会
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7人,代表股份682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806%;(3)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77人,代表股份68218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3806%。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和职工代表董事亦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4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章程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表决意见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代表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同意13107652099.8218%44822065.7041%
反对2304600.1755%23046033.7829%
弃权35000.0027%35000.5130%
(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袁俊先生、马千里先生、钟俊福先生、冯钰女士、王小飞先生五人为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候选人获得选举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姓名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袁俊13066474999.5082%
马千里13063574099.4861%
钟俊福13065673599.5021%
冯钰13063573299.4861%
王小飞13063573299.4861%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因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本次会议对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本次会议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王荔红女士、袁华生先生、温养东先生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如下:
候选人全体出席股东的表决情况
5姓名获得选举票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王荔红13065313199.4994%
袁华生13063573199.4861%
温养东13063572899.4861%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6年4月修订)》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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