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 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青岛南昌大连银川拉孜香港巴黎马德里斯德哥尔摩纽约马来西亚柬埔寨 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2号太平洋金融大厦19楼邮编:510620 电话:(+86)(20)38799346、38799348传真:(+86)(20)38799348-200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释义 九丰能源、公司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 《2025年员工持股计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划(草案)》(草案)》。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指《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1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指《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律师指本所经办律师李彩霞、李莎莎。 元指人民币的货币单位,本法律意见除特别指明外,均同。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及本所声明如下: (一)本所接受九丰能源的委托,作为九丰能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李彩霞、李莎莎律师为九丰能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购买价格调整有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法律意见。 (二)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九丰能源相关会议文件、《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 关会计、审计、财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中引用有关的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 2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五)本法律意见仅供九丰能源为实施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正文) 一、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一)2025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于
<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2025年4月20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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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三)2025年5月8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实施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议案》《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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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其中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根据《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持股计划。2、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持股计划或协议的约定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持有人份额变动、办理持有人份额的继承事宜,变更管理方式,提前终止本持股计划及本持股计划终止后的清算事宜。3、授权董事会对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4、授权董事会办理持股计划所涉及的相关登记结算及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5、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持股计划相关的合同及协议文件。6、授权董事会对公司本持股计划作出解释。7、本持股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若在实施期限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 3化的,授权董事会按照新的政策对本持股计划作出相应调整。8、授权董事会办 理本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有效。”(四)2025年7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五)2025年7月1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监事已回避表决。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公司于2025年5月23日披露了《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2025年5月30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累计已回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2868元(含税)。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以公司总股本为基数摊薄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为0.81371元/股。 根据《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审议本持股计划草案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非交易过户完成日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等除权、除息事宜,该标的股票的受让价格将相应调整”。由于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尚未办理回购股份的非交易过户,因此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份购买价格由12.61元/股调整为11.80元/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调整符合《指导意见》和《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经本所盖章以及本所律师和本所负责人签名,并签署日期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两份。 5(本页无正文,是本所《关于江西九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5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的签署页)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签字律师: 李彩霞 负责人:签字律师: 程秉李莎莎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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