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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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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线上视频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2年1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1月9日10:00在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
7879号华丰股份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年1月9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1月9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845632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344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3100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786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74563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558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并现场公布了审议事项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08364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09%;
反对9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0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773648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19%;
反对:914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
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部分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上
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数字;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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