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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股份: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6 00:00 查看全文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业

务,建立完善有序的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

中国境内外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公司证券

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四条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

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应当全面分析从事证券投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风险监控与应对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和风险状况,如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

和资金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六条在进行证券投资交易前,相关人员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的,须报经公司审批并根据本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章证券投资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业务审批。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证券投资作出决策。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四)上述权限如有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不符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为准。

第九条公司(包括下属子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

证券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在上述额度使用期限内,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额度的,应当对超出部分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新增额度的金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第十条上述审批权限如与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

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司买卖关联方证券、限售期内证券的,需提前5个交易日向证券部报备交易方案,明确交易目的、价格区间及风险防控措施。

第三章证券投资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

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因开展境外(含港澳台)资本市场证券投资需要,公司可委托

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办理跨境证券投资具体操作事宜,可以通过金融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形式投资指定证券品种,但需明确公司或子公司为证券实际持有人并享有相应投资权益。

公司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按规定办理外汇登记、资金跨境流动及结售汇等相关手续,严禁违规资金出境。

第十四条公司应设立证券投资领导小组,证券投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组长,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证券投资领导小组在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等相关决策或审批授权范围内,组织公司证券投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划拨和使用管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公司法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业务涉及的协议、合同、授权文件等进行审核,评估证券投资法律风险并提供法律意见;处理因证券投资引发的纠纷、诉讼或仲裁事项;跟踪证券投资法律法规变化并提示合规风险,保障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履行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制度执行情况等。

第十六条证券投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后的证券投资方案进行操作。在执行过程中因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方案的,应再次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第四章风险控制及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业务,严格执行前、后台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财务人员、审计人员、风险控制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参与公司证券投资交易人员应充分理解证券投资的风险,严格执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在必要时接受专业证券投资机构的服务,以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交易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公司利益。同时,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其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在证券投资交易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九条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视资金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额度。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由全体独立董事或审计委员会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规操作情形的,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相关交易活动。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投资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相关参与和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

须保守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秘密,不得对外公布,不得利用知悉公司证券投资交易的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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