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I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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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5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6日14:00在潍坊市高新区樱前街7879号华丰股份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6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1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4,011,40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5.0644%。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二期工程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3,926,84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101%;反对 2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0287%,弃权57,56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6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826,848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7220%;反对27,0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624%;弃权:57,56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55%。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黄非儿
沈国权
刘美辛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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