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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丰股份: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8-28 查看全文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管

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恒为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本制度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与权、责、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符合公司发展规模,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的原则;

(四)与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及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的原则;

(五)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

第八条若公司遭遇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提出修订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后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九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董事)

1、公司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薪酬构成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执行。

2、公司专职董事(指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董事),按照其在公

司及子公司所担任职务领取薪酬,不另外就董事职务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其薪酬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按月发放。

3、未在公司及子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不领取津贴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月发放,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职工代表董事

2职工代表董事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薪酬根据其岗位工资确定。

第十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组成。

(二)基本薪酬参考同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职位、能力、岗位责任综合确定,按月发放。

(三)绩效薪酬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目标

完成情况确定,并根据所在地区薪酬水平和通货膨胀水平做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

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本人绩效达成情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3(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修订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华丰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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