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同庆楼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公司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
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它通过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检查和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的经营活动、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帮助各级管理部门有效履行其职责,促进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设审计负责人一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长提名,审计委员会任免。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聘请没有利益冲突、具有胜任能力的外部专家。
第七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诚实、客观、公正、及时、保守秘密。审计工作严格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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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公司为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三章审计职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
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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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十三条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公司的所有工作,有权查阅
所有记录,有权接触所有人员及其他与执行审计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公司内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义务提
供财务预算、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审计机
构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一切文件资料,保证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第十五条参加公司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部署和考虑组
织的风险以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计划,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计划至少每年制定一次。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按审计计划安排实施审计工作,确定审计项目的立项,报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审计项目立项后,由审计机构制定审计项目工作方案,委派审计人员,每个审计项目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根据被审计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工作计划。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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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目的和范围;
(三)审计主要方式和步骤;
(四)审计人员组织;
(五)审计时间安排;
(六)其他应事先明确的内容。
第十九条实施审计项目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及项目名称;
(二)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审计机构的其他工作要求。
第二十条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测试及搜集审计证据。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
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二十三条审计报告要经审计组成员集体讨论,审计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审计报告出具前应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2日内如被审计单位未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对审计意见无异议。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公司审计负责人提出,审计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可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但在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审计处理决定不得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行后续跟踪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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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定时期后进行,跟踪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六章审计工作报告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实行审计工作报告制度,即应在年初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当年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审计工
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对部门年度的审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已完毕的审计事项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归类管理。
第七章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七条履行职责应该独立、客观、诚实,勤勉。不得参加与本单位利益相悖的或有碍客观履行职责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有价值的物品,以免削弱专业判断力。
不得用机密信息谋取私利,或损害本组织利益。不准故意隐瞒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对发现的各类问题要及时反映。
第二十九条对有关人员提供的、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疑点和问题,要做到查深、查透。
第三十条在查清问题核实取证过程中,坚持实事求是。作出客观公正的判
断和分析,提出准确公正的审计意见。
第三十一条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第三十二条掌握必要的知识技能,熟练应用内审程序,不断提高自身工作
能力、工作效率、服务质量。
第八章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模范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
和个人(包括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向公司提出给予处罚、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审计监督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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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向
公司提出给予处罚、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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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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