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1证券简称:新洁能公告编号:2023-023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调整
回购价格:由59.77元/股调整为42.40元/股
回购数量:由0.14万股调整为0.196万股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次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
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1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21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了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时公司于2021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上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
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
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6、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2021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7、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2021年12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以84.25元/股的价格授予141名激励对象121.65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8、2022年2月14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程序,限制性股票最终授予对象为136人,授予数量为114.1万股,授予价格为84.25元/股。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披露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9、2022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及价格的议案》,同意以2022年10月26日为限制性股权激励预留授予日,以59.77元/股的价格授予10名激励对象17.8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审核。
10、2022年11月30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在中国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预留限制性股票最终授予对象为10人,授予数量为17.80万股,授予价格为59.77元/股。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披露了《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
11、2022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
于3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经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上述激励对象已
3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40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对3名激励对象总计1.4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回购。
12、2023年3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经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上述激励对象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14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披露了《关于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13、2023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议案》。独立董事就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股票回购数量及价格调整的情况2023年4月,公司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9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鉴于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本次回购价格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P = (P0 ? V) ÷ (1 + N)=(59.77-0.409)÷(1+0.4)=人民币 42.40 元/股(采取四舍五入后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的处理方式)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V 为每股的
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Q=Q0×(1+n)=0.14×(1+0.4)=0.196 万股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综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由59.77元/股调整为42.40元/股,回购数量由0.14万股调整为0.196万股。
根据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就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出的调整。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就本次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做出的调整,公司监事会亦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调整事宜在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正案)》的相关规定,相关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回购数量及价格调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
五、监事会意见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股票的回购价格和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调整后的回购价格和数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额度规定,本次调整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事
5宜符合《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
七、上网公告附件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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