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1证券简称:新洁能公告编号:2026-023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4月16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晶路1号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
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436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105873056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25.6211份总数的比例()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会议由董事长朱袁正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A股 105547749 99.6927 273638 0.2584 51669 0.0489
2、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A股 105394649 99.5481 321738 0.3038 156669 0.1481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A股 5499104 59.2300 3581957 38.5807 203257 2.1893
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
A股 105528061 99.6741 275838 0.2605 69157 0.0654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比例比例比例票数票数票数
(%)(%)(%)
A股 105458561 99.6084 332838 0.3143 81657 0.0773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议案名称得票数
号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6.01贡玺10455341298.7535是
(三)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比例比例
票数%票数%票数比例(%)()()
持股5%以上普
90723226100.000000.000000.0000
通股股东
持股1%-5%普
00.000000.000000.0000
通股股东
持股1%以下普
1467142396.84213217382.12371566691.0342
通股股东
其中:市值50万
以下普通股股629742297.02141746622.6909186690.2877东市值50万以上
837400196.70771470761.69851380001.5938
普通股股东
(四)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比例
序号票数%票数%票数()()(%)《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
2707602393.66713217384.25891566692.0740
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
3376921649.8941358195747.41532032572.6906
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
4720943595.43322758383.6513691570.9155
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高级
5管理人员薪713993594.51323328384.4058816571.0810
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五)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本次无特别决议事项;
议案2、3、4、5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的《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和《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6年度薪酬方案暨确认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议案3涉及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事项,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涉及领取公司董事薪酬的股东。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若愚、常桂铷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无锡新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7日*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