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周宏科、马辉
联系方式010-83321261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2号国投金融大厦12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969号)核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锐特”、“公司”)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发
行 4100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8.37 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317.00万元,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奥锐
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着审慎和勤
勉尽责的原则,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奥锐特在2021年度内进行了持续督导,依据法律法规积极督导公司在各方面规范运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督
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作计划。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保荐机构已与奥锐特签订保荐协议,该协议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2021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及项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
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1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经核查奥锐特相关资料,持续督导期间奥锐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特未发生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经核查,奥锐特或相关当事人无违法违规、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违背承诺的情况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奥锐特及其董事、监事、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
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保荐机构核查了奥锐特执行《公司章程》、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三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合相关法规要求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保荐机构对奥锐特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施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关法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证公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司的规范运行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保荐机构督促奥锐特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公司给予了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密切配合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阅的,保荐机构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工作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核查,奥锐特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情况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经核查,奥锐特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
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的事项发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经核查,2021年度,未发现公司存在应披露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符的情形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经核查,2021年度,奥锐特未发生该等情况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
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检查的工作要求,考虑到疫情防控的客观情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况,通过查阅资料、视频访谈等方式完成质量。
2021年度现场检查工作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情况
(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
(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
下降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经核查公司建立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项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奥锐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审阅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年度报告及其他临时公告等。
保荐机构认为,奥锐特在持续督导期内在信息披露方面,能够遵循相关法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在本持续督导期间内,奥锐特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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