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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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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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奥锐特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的、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
1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已于2026年4月15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4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载了《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表决方式、会
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奥锐特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1、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14点00分在浙江省台州市
天台县八都工业园区隆兴路1号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彭志恩先生主持。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7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26年4月27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持股证明及授权委托书以及网络投票结果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9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8771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202%(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
3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503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83%;反对18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弃权2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
2、《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519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6%;反对18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4%;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3、《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51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34%;反对18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奥锐特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0.0637%;弃权8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3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3%;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27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5、《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5.01《关于公司董事长彭志恩先生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048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55%;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3%;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2%。
5.02《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褚义舟先生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09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7%;弃权4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5.03《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褚定军先生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1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9%;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2%;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5.04《关于公司董事邱培静女士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00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41%;反对29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5%;弃权29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55.05《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国平先生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5.06《关于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李金亮先生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5.0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苏为科先生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5.0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钟永成先生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5.0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陈应春先生2025年度薪酬执行情况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1%;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2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6、《关于公司董事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01《关于公司董事长彭志恩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奥锐特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12046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6%;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13%;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1%。
6.02《关于公司副董事长褚义舟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10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8%;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7%;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5%。
6.03《关于公司董事、总经理褚定军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4099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3%;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2%;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6.04《关于公司董事邱培静女士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901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90%;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0%;弃权30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6.05《关于公司董事、副总经理王国平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6%;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6.06《关于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李金亮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6%;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7%。
6.07《关于公司独立董事苏为科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6%;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6.08《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钟永成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6%;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6.0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陈应春先生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6%;反对27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弃权29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7、《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反对273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8、《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8740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29%;反对27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7%;弃权3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9、《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奥锐特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表决情况:同意28742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6%;反对27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7%;弃权1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10、《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01彭志恩
表决情况:以同意287119927股选举彭志恩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9%。
10.02褚义舟
表决情况:以同意287204919股选举褚义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4%。
10.03褚定军
表决情况:以同意287403902股选举褚定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36%。
10.04邱培静
表决情况:以同意287244975股选举邱培静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83%。
10.05王国平
表决情况:以同意287120980股选举王国平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52%。
11、《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01苏为科
表决情况:以同意287238701股选举苏为科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61%。
11.02陈应春
表决情况:以同意287151014股选举陈应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
9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57%。
11.03钟永成
表决情况:以同意287229116股选举钟永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28%。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8为涉及特别决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5.01、5.02、5.03、5.04、6.01、6.02、6.03、6.04为涉及回避表决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无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奥锐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