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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权价格、注销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注销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大成证字[2022]第181-12号
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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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和济街 180号国际金融中心 E座 17-18层(315040)
17-18/F IFC Tower E No.180 Heji Street 315040 Ningbo China
Tel: +86 574-8732 6088 Fax: +86 574-8789 3911dentons.cn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所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本法律意见书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调整行
权价格、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及注销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指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即在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经办律师”一栏签名的律师
德业股份/公司指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本激励计划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指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计划《激励计划(草《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指案)》励计划(草案)》
因公司实施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调整本次调整指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57.65元/股调整为56.54元/股(四舍五入后)注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
本次注销指行权的32.8315万份股票期权及剩余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9.4710万份股票期权《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考核管理办法》指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东大会、董事会、
指德业股份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监事会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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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中国指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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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对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
次调整及本次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材料一并提交证券交易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前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否则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进行再次审阅并确认。
4、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声明与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最新、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
者口头证言,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且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各项文件材料在提供给本所律师审查后均没有发生任何修改、修订或其他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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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或人员出具的证明、声明、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6、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存在的且与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有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业绩考核目标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内容的描述,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会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报告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该等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担保或保证,对于该等报告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依法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或判断的适当资格。
7、本法律意见书应作为一个整体使用,仅本所律师有权对本法律意见书作解释或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8、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除非事先取
得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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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资料和有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已披露的有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公告,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具体如下:
1、2022年7月5日,德业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同日,德业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2 年 7 月 6 日,德业股份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网站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与职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7月15日。
3、2022年7月1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监事会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4、2022年7月25日,德业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已事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了委托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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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德业股份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2年1月5日至2022年7月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2年7月26日披露了《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年7月26日,德业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且公司独立董事对首次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确定以2022年7月26日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2名激励对象授予408.1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19.02元/股。同日,德业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7月26日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12名激励对象授予408.1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19.02元/股。
7、2022年9月13日,德业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408.1000万份的授予登记手续。
8、2022年12月20日,德业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且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次预留授予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该次预留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2022年12月20日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62.3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19.02元/股。同日,德业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
意公司以2022年12月20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25名激励对象授予62.30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219.02元/股。
9、2023年2月24日,德业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62.3000万份的授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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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23年7月18日,德业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就该次调整、剩余预留授予、行权及注销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德业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剩余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因实施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19.02元/股调整为
120.42元/股,首次授予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08.1000万份调整为
734.5800万份,预留授予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02.0250万份调整为
183.6450万份;确定以2023年7月18日为剩余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32名激励对象授予71.505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0.42元/股;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303名,可行权数量合计289.8000万份;因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9人离职、1人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
果为 C,合计注销股票期权 9.2160 万份。
11、2023年8月7日,德业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完成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71.5050万份的授予登记手续。
12、2023年8月15日,德业股份完成本激励计划9.216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
13、2023年11月17日,德业股份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德业股份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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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名,可行权数量合计41.5440万份;因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9人离职,合
计注销股票期权8.2800万份。
14、2023年11月24日,德业股份完成本激励计划8.2800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
15、2024年5月23日,德业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日,德业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在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120.42元/股调整为84.51元/股,首次授予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25.3640万份调整为1015.5096万份,预留授予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03.8599万份调整为145.4039万份,剩余预留授予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1.5050万份调整为100.1070万份。
16、2024年7月18日,德业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德业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并出具核查意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280名,可行权数量合计289.2456万份;剩余预
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114名,可行权数量合计43.6065万份;
因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23人离职、原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8人离职,合计注销股票期权44.1924万份。
17、2024年7月23日,德业股份完成本激励计划44.1924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
8dentons.cn18、2024年8月26日,德业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德业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期限已届满,公司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6.8864万份。
19、2024年9月13日,德业股份完成本激励计划6.8864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
20、2024年11月28日,德业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德业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因实施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在公司
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成后,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将由84.51元
/股调整为83.31元/股;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
件已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91名,可行权数量合计41.0886万份;因本激励计划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15人离职,注销股票期权5.0652万份。
21、2024年12月23日,德业股份完成本激励计划5.0652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
22、2025年4月28日,德业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德业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期限已届满,公司拟注销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2.3539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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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25年6月18日,德业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同日,德业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83.31元/股调整为57.65元/股,首次授予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13.6478万份调整为439.1077万份,预留授予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47.0720万份调整为65.9012万份,剩余预留授予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数量由50.3715万份调整为70.5201万份。
24、2025年6月20日,德业股份完成本激励计划2.3539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
25、2025年6月30日,德业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日,德业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并出具核查意见。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进行行权;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270名,可行权数量合计400.1817万份;剩余预留授予
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可行权人员合计108名,可行权数量合计59.5007万份。因本
激励计划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0人离职、原剩余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中6人离职,合计注销股票期权6.3112万份。
26、2025年7月10日,德业股份完成本激励计划6.3112万份股票期权的注销。
二、关于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
根据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等相关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的批准和授权情况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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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7月25日,德业股份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考核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决定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等事宜。
2、2025年11月5日,德业股份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因实施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7.65元/股调整为56.54元/股(四舍五入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
二个行权期的可行权期限已届满,公司拟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2.8315万份;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
权期的可行权期限已届满,公司拟注销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届满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9.4710万份。
3、2025年11月5日,德业股份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德业股份已就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相关事项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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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调整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司已披露
的相关公告、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次调整的原因及内容如下:
德业股份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108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由于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本次现金分红构成差异化分红,根据总股本摊薄计算后的每股现金红利约为1.106元。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其中有关派息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 -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的方法和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57.65元/股调整为56.54元/股(四舍五入后)。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
四、本次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行权期为自首次授权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行权期为自剩余预留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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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剩余预留授权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当日止;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在相应行权期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应当及时注销。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
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为2024年7月26日至2025年7月25日,可行权期限已于2025年7月25日届满。因此,公司拟注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截至2025年7月25日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32.8315万份。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
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司提供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
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为2024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可行权期限已于2025年7月17日届满。因此,公司拟注销剩余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截至2025年7月17日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9.4710万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本次调整及本次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登记等后续程序。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一式肆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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