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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业股份: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83号)同意注册,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业股份”、“公司”、“发行人”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5997120股,发行价格55.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999999987.2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7547169.76元,减除其他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人民币701833.13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1750984.31元(以下简称“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履行法定持续督导义务至

2025年12月31日。截至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中金公司将对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

任何质询和调查。

1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陈亮

保荐代表人:孙伟、杨桐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股票简称德业股份股票代码605117股票上市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的中文名称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中文简称德业股份

公司的外文名称 Ningbo Deye Technology Co.Ltd.公司的外文名称缩写 Deye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甬江南路26号注册地址的邮政编码315806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大碶甬江南路26号办公地址的邮政编码315806

公司网址 http://www.deye.com.cn/

电子信箱 stock@deye.com.cn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监管部门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2(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5、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

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8、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

3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均能勤勉尽责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遵守了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有效执行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部分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剩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宁波德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法定代表人:晓陈亮

保荐代表人:孙佛杨桐孙伟杨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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