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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力鼎光电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16 查看全文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

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相关文件以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规划”)。

一、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制定本规划时,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

阶段、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融资能力、债权融资环境和股东意愿等重要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1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二)利润分配形式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应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相对于股票股利,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

3、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现金分红具体条件

在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发生,并且公司年度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后仍有剩余时,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也可以进行三季度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公司所处的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或三季度分红。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或三季度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董事会制定的中期现金分红方案或三季度现金分红方案符合股东大会批准的预

定条件的,则相应现金分红事项可在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直接实施。

(四)现金分红具体比例

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前述分红具体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该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2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每股净资产等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具体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股份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该时段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确定该时段的利润分配规划。独立董事认为回报规划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对分红规划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

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五、附则

3(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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