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5118证券简称:力鼎光电公告编号:2024-016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按照公司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名
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23万股,回购价格为6.83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实施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6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2021年7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1年7月26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162名激励对象授予
204.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7.07元/股。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办理激
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162人变更为159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204.25万股变更为202.85万股。公司已于2021年9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
2、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1定以2022年6月30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
预留限制性股票8万股。在办理激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最终实际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2人,实际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为5万股,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
3、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2年8月
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2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于2023年8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前述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首次授予的33名原激励对象离职,董事会回购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45.02万股。公司已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及时办理完毕前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4、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的137名激励对象涉及的71.22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2年8月11日解锁并上市流通。公司于2023年7月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
成就的议案,符合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锁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涉及的
2.5万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7月11日解锁并上市流通。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锁条件的126名激励对象涉及的43305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8月14日解锁并上市流通。
5、2024年4月13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23万股,回购价格为6.83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一)回购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
2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和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1、回购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上述需调整回购数量的事项,公司按初始授予数量回购该7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23万股。
2、回购价格
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施了2021年及2022年度利润分配事宜,公司已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6.83元/股。
自上述调整回购价格的董事会召开之日至本公告日止,公司未发生须调整回购价格的情形,本次拟回购注销的股份也不参与公司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因此本次回购价格仍为6.83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类别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58050-12300445750
3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066702500406670250
股份合计407128300-12300407116000
注: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的结果为准。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经核查,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7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对该7名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1.23万股进行回购注销。董事会有关本次回购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有相应的依据,本次回购注销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还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登记结算等事宜。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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