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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力鼎光电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5118证券简称:力鼎光电公告编号:2026-011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按照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决定回购注销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

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30万股,回购价格为9.29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和实施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25年1月24日、2025年2月2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2025年2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2月28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278名激励对象授予

358.2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9.29元/股。在确定首次授予日后办理激

励对象出资缴款的过程中,因部分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本激励计划实际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78人变更为272人,实际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由358.25万股变更为356.80万股。公司已于2025年3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

2、2025年12月3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年12月31日作为激励计划的预留权益授予日,向10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64.40万股。

1公司于2026年2月3日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项。

3、2026年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按回购价格9.29元/股回购注销首次授予的6名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30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原因

激励计划之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第二

条第(二)款、第(八)款规定: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在职期间发生违反工作纪律等不适当行为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根据上述规定和激励对象签署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有关约定,鉴于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1名激励对象因违纪等不适当行为离职,均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将按照上述约定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回购数量和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五章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规定: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

自公司办理完毕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手续之日起至本公告日,公司未发生上述需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事项,公司按初始首次授予数量及首次授予价格回购该6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6.30万股,回购价格9.29元/股。

(三)回购资金来源公司拟用于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2单位:股

类别变动前变动数变动后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212000-630004149000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4071160000407116000

股份合计411328000-63000411265000

注:股本结构实际变动情况以公司在中登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回购注销手续的结果为准。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并注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具有相应的依据,本次回购注销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安排,并已履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还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相应的信息披露、股票注

销登记、公司变更登记等事宜。

特此公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2月13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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